時事
2018.04.25 18:41 臺北時間

馬英九出庭行使緘默權 北檢發5聲明回應

馬英九質疑北檢偵辦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於是對檢察官行使緘默權。
馬英九質疑北檢偵辦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於是對檢察官行使緘默權。
台北地檢署偵辦三中案,今日(25號)二度傳訊前總統馬英九,不過,馬英九質疑北檢偵辦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雖然他有出庭義務,但對檢察官的問題行使緘默權,北檢傍晚也召開記者會做出5點回應,強調至今已發出10次新聞稿強調堅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此外,馬英九親身參與三中黨產處理,有義務說明疑點,對於馬英九選擇沉默不回答,感到遺憾。

北檢新聞稿全文

有關馬英九前總統於107年4月25日於本署發表聲明一事,本署回應如下:
一、馬前總統就其親身參與決定三中黨產處理之過程負有說明義務
本署偵辦105年度他字第7829號案件,經過長達一年以上之密集偵查,對本案所涉及龐雜案情事實均詳盡調查。馬前總統對本署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問題,就其親身經歷處理決定部分,負有義務做出合理說明。馬前總統身為國家前元首,又曾身兼百年歷史國民黨黨主席,地位崇隆,歷經3小時30分之訊問居然均緘默不答,本署深感遺憾。
二、本署檢察官為維護馬前總統之訴訟防禦權,已盡一切調查之途徑
本署檢察官為今日傳喚,事前預擬63個問題及準備26項證據。且為避免馬前總統過於辛勞,經與馬前總統辦公室聯繫而事先徵得馬前總統「同意」於本週分二次進行詢問,以利馬前總統能有充分時間理解及思考。詎其自始自終對檢察官之問題避而不答。且其聲明稿竟稱:「從不畏戰」云云,將檢察官依職責對犯罪嫌疑事實之調查,曲解為毀滅其人格、名譽之戰爭。本署驚愕之餘,認其身為法律專業人士,竟不為法律上訴訟防禦權之正當行使,顯對國民做出不良示範。
三、最高檢察署及台灣高等檢察署均認由本署偵辦本案於法有據
馬前總統就本案曾於106年12月13日分別向最高檢察署及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將案件移轉到其他地方檢察署偵辦。最高檢察署及台灣高等檢察署均認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馬前總統之聲請於法無據,故將其聲請函轉本署依法辦理,此有最高檢察署106年12月18日106他3130字第10699155021號函及台灣高等檢察署106年12月15日檢紀水106他1790字第1060001311號函可稽。馬前總統於今日聲明稿中執此認為「程序上應由台灣高等檢察署處理才合法」等,顯有誤會。
四、本署堅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就本案前已發10次新聞稿澄清外界不實訊息
本案因涉及馬前總統及多位知名人士,故自偵辦以來,外界甚為關注,媒體亦輒以大篇幅報導。惟相關案情,國民黨、調查此案之單位及歷來經手相關檔案人員皆有相關資訊,媒體報導絕大多數內容與事實有間,於報導前並未向本署查證,亦非本署同仁洩露相關偵查內容予媒體,本署前已於106年12月1日、同年12月8日、同年12月13日、同年12月20日、同年12月22日、同年12月29日、107年1月3日、同年2月8日、同年4月11日、同年4月23日十度發布新聞稿澄清。馬前總統明知此事,竟仍一再混淆事實誤導民眾,誠屬遺憾。本署再次強調,本署檢察官偵查案件,絕對嚴守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及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之規定,秉持公正客觀立場執行職務。請各界理性看待偵查中之司法個案,並給予檢察官純淨之辦案空間,請相關涉案人士勿作無謂渲染及政治操作。
五、最後,本署鄭重呼籲:相關涉案人士應配合司法調查,協助還原事實真相,始為正途,此方有利於我國之民主法治發展,是為國人所盼。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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