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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18:10 臺北時間

詐騙集團判太輕抓不完 高檢署盼法院量刑下重手

有鑑於詐欺案件近來快速成長,法院判決有罪案件遭外界批評刑度過輕,高檢署連日來召開多場會議。(本刊資料照)
有鑑於詐欺案件近來快速成長,法院判決有罪案件遭外界批評刑度過輕,高檢署連日來召開多場會議。(本刊資料照)
有鑑於詐欺案件近來快速成長,法院判決有罪案件遭外界批評刑度過輕,為促進妥適量刑,高檢署連日來召開多場會議,蒐集一、二審檢察署意見,組成量刑小組彙整研議,提會討論凝聚共識,共同促進妥適量刑。
高檢署今(1日)邀集一、二審檢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共同討論更新量刑因子、加強蒐集量刑資料、案件偵結求刑、公訴科刑調查辯論及上訴等精進作為,並決議具體作法,共同致力促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妥適量刑。
檢警調等司法機關為共同促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妥適量刑,決議從警詢調查階段開始,即加強蒐集《刑法》第57條之科刑資料,並於偵查階段,由檢察官持續加強蒐集。
針對惡性重大案件,例如《刑法》第302條、第302條之1之柬埔寨式控車手段犯之、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偵查或審判等司法機關或人員犯之、跨境詐欺、高被害總金額、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影響。
例如造成被害人輕生、罹患憂鬱症等嚴重身心損害等、利用工作或專業知識犯之(例如法律專業人士、銀行或軟體工程師等利用專業知識協助詐欺集團犯罪)、相同或類似的前案尚未判決確定即又再犯本案、行為人擔任角色為首腦(含金主、機房、水房負責人等)、重要幹部、話務系統商、電腦手、工程師、軟體設計師、機手(二、三線)、車手頭、控車手(硬控、軟控)、收水人員等於犯罪有重要角色者,建請法院依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18點規定,參考「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審酌焦點團體對於各犯罪類型所建議之量刑因子及刑度區間,並考量上開加重事由,向法院求處從重量刑,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
公訴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規定,就《刑法》第57條之科刑資料指出證明之方法(例如關於被告經濟狀況之證明文件、與被害人之和解書等),並就應予加重之量刑因子,於科刑調查及科刑辯論時,促請法院參考「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審酌焦點團體對於各犯罪類型所建議之量刑因子及刑度區間,復考量加重事由,充分評價後妥適量刑,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
檢察官如認具體個案法院判決之量刑或定執行刑不當,而有上訴必要時,以該案公訴量刑辯論表示之具體意見為基礎,參酌臺高檢署提供之例稿,提起上訴。
執行檢察官如認個案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事由,於被告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時,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五點(八)、(九)規定辦理;於被告聲請易科罰金時,參考該等規定精神辦理。
高檢署除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共同促進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妥適量刑外,並將督導所屬檢察機關依「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辦理電信詐欺案件罪贓返還計畫」,促成被告與被害人調解,以落實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之三減策略──減少被害人損害目標,以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更新時間|2024.02.01 18:1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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