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0 08:12 臺北時間

誘騙未滿14歲少女拍裸照還「動作指導」 色男賠錢和解仍得坐牢

陳男以借錢為誘餌,說服少女自拍裸照供其觀賞,被南投地院判刑1年10月。(資料照)
陳男以借錢為誘餌,說服少女自拍裸照供其觀賞,被南投地院判刑1年10月。(資料照)
南投縣一名陳姓男子,透過通訊軟體認識一名未滿14歲的C姓少女,幾經交談,知道少女缺錢,於是他以借款2000元為誘餌,說服少女拍攝露臉的全身裸體自拍照,供他觀賞,他甚至試圖說服女生拍自慰影片,事後少女母親得知,怒向警方報案,案經南投地院審理,雖然陳男已經與被害少女家長和解,並依約賠錢,但法官仍依將他判刑1年10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男與C性少女過通訊軟體認識,成為網友,當陳男得知少女因缺少零用錢,頗為苦惱,主動提出願意借款2000元,但條件是必須拍攝裸照供他觀賞,他還承諾不會外洩,少女受到誘惑,自願提供裸照;後來少女母親得知此事,怒向警方報案。
案經南投地院審理,法官調閱兩人對話記錄,因陳男曾Line少女說:「2張照片啊然後借妳2000元,但重點要有露臉跟全身」「看妳覺得如果嫌少可以不要」等語,因此合議庭法官認為,少女雖然是自願拍攝裸照提供,但為其為未滿14歲,且陳男係以借錢作為換取裸照的對價關係,已經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引誘」之要件。
此外,對話記錄中有:「當然是越騷越好」「下面的也要露」、「那不然妳試試看像自慰的動作拍拍看」等語,加上陳男在法庭上坦承指導少女拍裸照要怎麼擺出猥褻姿勢,足以認定陳男唆使C姓少女拍攝其指定之猥褻動作;法官據此認定其觸犯《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儘管陳男已經與少女家長和解,並依約賠償,但合議庭仍判處徒刑1年10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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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3.20 08:2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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