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18.04.03 15:00 臺北時間

【搶屍密戰】死者身不由己 怎麼葬得看繼承人

羅女看著冰櫃中已經發黑的丈夫遺體,泣訴和繼子撕破臉的情形。
羅女看著冰櫃中已經發黑的丈夫遺體,泣訴和繼子撕破臉的情形。
周男死後,遺體成為妻子羅女與繼子爭產的籌碼,雙方除了爭產官司,另為了遺體要火葬還是土葬打民事官司,羅女控告2繼子要求讓周男葬在要價888萬元的金華山墓地,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周男生前未針對死後火葬或土葬立遺囑,周男過世後遺體即為妻子與2兒子的共有物遺產,如何管理,應由共有人過半數同意,本案中僅羅女要讓夫土葬,同意權未過半,因此判羅女敗訴,她已上訴最高院拚逆轉勝。
判決指出,遺體雖可認為繼承遺產的一部,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然這項所有權內涵與其他財產權所有權不同,繼承人對遺體的管理,應以遺體埋葬、管理、祭祀及供養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
至於死者生前所決定殯葬事宜,繼承人是否一定要遵守?高院審理周男案時認為,雖然繼承人基於慎終追遠觀念及尊重被繼承人的遺願,宜應遵循並酌情辦理,但終非繼承人所承受的權利義務,並無從拘束繼承人,也就是說,即便周男生前的確要求死後土葬,他的繼承人也不一定要遵守,況且本案中,羅女也拿不出周男生前說死後要土葬的證據。
羅女提告指出丈夫在臨終前,曾在病房向她及2個繼承提及土葬之遺願,後來繼子還陪她尋覓墓地,也找來風水老師看福地,羅女認為,繼子與她兩造對於土葬已有共識,2015年8月2日周丈夫死亡,夫的遺產足以支付土葬費用888萬元,遺體冰放在台北市第二殯儀館,但繼子卻在在67法會前,揚言火葬,她只好聲請假處分要求不得火化並提告要求2繼子同意讓周男葬在要價888萬元的金華山墓地。
周女指出,此案應定性為「殯葬自主權」,並非共有物之管理,她認為,對於周男的下葬方式配偶有「優先遺體處分權」,周女並舉日本《民法》及日本近期習慣,指死亡配偶的祭祀由生存配偶所主導,她還以美國紐約州《公共衛生法》規定:「死者遺體處分權,由下列順位決定(1)依本法規定之文書所指派之人;(2)生存之伴侶」要求法院判她勝訴。
法官認為,依我國法律,周男的下葬方式,應由全體繼承人決定,且我國《民法》與日本及美國紐約州的規定,無法適用外國法律,因本案中並未有全體繼承人過半數同意周男土葬,因此判羅女敗訴。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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